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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车辆转让是否要补缴车购税

时间:2022-09-21 11:05:57 法律 我要投稿

免税车辆转让是否要补缴车购税

  免税车辆转让是否要补缴车购税,汽车在购买的时候应当办理各种各样的手续,比如需要办理车辆的拍照并且拍照,由于汽车属于消费品所以还应当缴纳消费税,下面看看免税车辆转让是否要补缴车购税。

  免税车辆转让是否要补缴车购税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免税。

  森林消防部门购买后只需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不需缴纳车辆购置税。但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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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您所购车辆是需要再次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不过不用按新车计算缴纳税款。根据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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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购置税免税条件消失应怎么补税

  就到买车当地的地税局交,有车辆购置税大厅 带上身份证,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进口车还要进口许可证。身份证,发票可以在大厅复印 最好把车的所有东西都带上。

  免税条件消失是指,已享受免税的下列车辆发生转让或改变用途的: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起重机、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四)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专用车辆;

  (五)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置的国产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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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的进口小汽车。

  免税车因转让过户等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及转让手续前或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留学生免税车过户转让需补交购置税。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所以,转让使用年限不到10年的国产小汽车,应补缴的车购税,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税率;若使用年限超过10年,不需要补缴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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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车辆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包括: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购买的进口的1辆自用小汽车;

  3、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如洒水车、油罐车、垃圾车、吸粪车、吸污车、叉车、铲车、压缩垃圾车、吊车、环卫车、垃圾运输车、密封垃圾车、挂桶垃圾车、自卸垃圾车、摆臂垃圾车、

  高空作业车等工程机械;农用三轮车。此外,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也可以按规定免税、减税5、但是税法同时明确,上述免税车辆因转让后改变用户或改制后车型、用途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什么是车辆购置税和消费税

  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特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的,在消费领域中的特定环节向车辆购置者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特种财产税。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车辆购置税的特点:

  1、兼有财产税和行为税的性质;2、车辆购置税是价外税;3、车辆购置税是属于费改税。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是: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和计税公式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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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4)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

  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的减免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其他规定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上车辆品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必须与相关证件和实际情况相符。

  (一)如更新上牌,需提供“更新单”(转籍单、失窃单、退牌单、置换单、报废证明)或“额度证明”;如报废更新的,还需提供《报废回收证明》原件。

  (二)“更新单”、“额度证明”和《报废回收证明》上的单位名称和公章必须与现机动车所有人相符。如不相符,需提供上级(市属单位市局级、区属单位区局级)单位同意更名的文件或工商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单位申请报告和清册,清册上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更新单”、“额度证明”上是客车类型的,只能更新客车;货车类型只可更新货车;大型货车不能更新小型货车;个人营运货运车更新不受载质量限制;出租号牌的更新车辆须与原类型相符;不相符的,只能更新非出租号牌的车辆;三岛摩托车(沪CR号牌)只能用于三岛(崇明、长兴、横沙)上居民(以户口簿为准)更新;二、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不能相互更新,但沪AX号牌轻便摩托车可更新私人二轮摩托车。

  (四)施工车需提供车辆管理所开具的“审批表”原件,按《审批表》上批准的车辆类型、型号更新。环卫车、邮电车、教练车等还需要提供相关“联系单”原件;公安系统警车提交领照单或更新单(其他系统警车需要提交市局后保部装备处出具的“审批表”);私人需购买其他专用车型的车辆须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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