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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聊天记录威胁人他人

时间:2022-08-24 18:07:23 法律 我要投稿

以聊天记录威胁人他人

  以聊天记录威胁人他人,生活中我们需要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以下分享以聊天记录威胁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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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如果是拿来恐吓、威胁他人,或者是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构成犯罪的,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发送威胁消息也属于发送恐吓信息的一种,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作为报警的依据,也可以明确的告诉他已经报警,如果继续有威胁恐吓的行为,将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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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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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吓威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实际上,恐吓威胁罪不能算是一个罪名,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在寻衅滋事里面增加了恐吓的内容,刑法中却没有对威胁恐吓进行一个罪名的.表述和对相关量刑的说明

  但实际上已经有了刑事处罚威胁恐吓的条款,规定在寻衅滋事罪中,相关的立案标准也可参照寻衅滋事罪的标准,如果是情节轻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寻衅滋事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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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吓罪怎么判

  1、我国刑法目前并无“恐吓罪”的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纯的恐吓行为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有些行为也构成犯罪,如:恐吓时索要财物,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3、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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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质损害威胁确定标准是什么?

  任何-国家的反倾销主管当局在决定对某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时,都必须同时考虑三个前提条件:证实倾销的存在、确定倾销损害的存在、证实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着某种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

  各国反倾销法也都规定了确定损害存在的三个标准:即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实质性阻碍一国产业的建立。

  按wto《反倾销协议》第三条对“损害的确定”的解释,损害一词的广义概念是指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对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威胁或对一国内产业建立的实质性阻碍。在各国反倾销实践中,大多采用的是第一条标准,即以实质性损害来确定损害的存在。

  但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日益增强,各国反倾销有关当局援用后两个标准的机会不断增多。

  二、《协议》对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规定

  实质性损害威胁是指一国在反倾销调查时,进口国的某一产业虽然没有达到如第一条标准所规定的实质性损害的境地,但假如反倾销当局能用事实证实将会导致这种境地,就可以成为主管当局认定倾销产品对该国产业造成损害的第二个标准

  假如审查结果是肯定的,就可能成为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纵观各国反倾销法对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规定,表达的意思基本一致。

  wto《反倾销协议》第三条7款规定:“对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事实,而不是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倾销将造成损害发生的情形变化必须是能够明显预见且迫近的。

  实质性损害威胁的存在必须是真实的、迫近的、有根据的、可预见的;而不能是一种假设、推测、怀疑或遥远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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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实质性损害威胁相关的反倾销实践

  迄今为止,在各国以实质性损害威胁为标准来确定损害存在,从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例并不多见。美是受到实质性损害威胁最多的国家,对这一标准的研究与防范也比较深入

  乌拉圭间合后美在对反倾销法所作的最新修改中,进一步明确和简化了确定实质性损害威胁的判定标准,更加注重对产品存量这一因素的考虑,只要进口产品的存量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确定为实质性损害威胁,足见美反倾销法赋予进口产品存量因素的决定性意义。

  综上所述,实质性损害威胁的存在必须是真实的、迫近的、有根据的、并且是可预见的,实质性损害威胁的存在不能是一种假设、推测、怀疑或遥远的事实,相同产业受到倾销产品的损害威胁,已经造成实际的、实质性损害,是实质性损害威胁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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