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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时间:2022-07-28 10:20:46 法律 我要投稿

劳动法

劳动法1

  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1)劳动者

  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法律另外规定的除外

  (2)用人单位

  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2.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形式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我国法律是予以保护的

  3.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但是协商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否则无效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2.可备条款

  (1)试用期

  (2)保守商业秘密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1.无效劳动合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

  (3)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

  2.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确认

  (1)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人民法院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

  (2)协商解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3)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4)其它

  4.劳动者单方解除

  (1)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3)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法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其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责任

  1.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3.其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4.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l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5.订立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9.劳动者违反保密事项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护制度

  (一)劳动保护(5条)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

  1.禁止重体力

  禁止从事矿山井下、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孕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产假

  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哺乳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三级体力劳动人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3.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法律责任

  1.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l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雇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2

  关于劳动法的地位问题

  劳动法的地位所研究的问题,实际上是分析劳动法在全部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部门,还是属于哪一个部门法之中。传统的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以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为划分标准,同时,也不排除以调整手段等其他标准作为划分标准。

  国内外劳动法学界对劳动法的地位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如认为劳动法是社会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法是民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公法与私法交叉部分的新法域等等。但多数人认为劳动法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独立的法学学科进行研究。

  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是:

  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

  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

  3、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劳动法的内容包括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包容的。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如职业安全),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2、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

  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等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的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非常广泛,它调整的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对国家的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加强经营管理,显然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显然不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与劳动法关系最密切的是社会保障法,这两个法律部门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这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优抚、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是两个法律部门中的交叉部分。

劳动法3

  【摘要】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非典型劳动关系有着一定的空白,这个空白就是不少企业进行捡漏的地方。由于我国法律在制度上对非典型劳动关系并没有对应形成系统的法律进行保护,因此只能够从现行《劳动法》里寻找可以使用在非典型劳动关系上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文重点旨在对高中生比较接近的勤工俭学学生与农民工的《劳动法》适用性进行思考。

  【关键词】非典型劳动关系;劳动法;适用

  非典型劳动关系是与典型劳动关系相反的关系,非典型劳动关系在我国出现的情况有很多,勤工俭学的学生、家政妇女、农民工、退休离职工人等都在此列。然而我国缺乏对这些群体的相应保护,因此某些企业对这些群体进行雇佣时,会进行某些权益的侵占,此时,就需要寻找我国《劳动法》当中对这些群体的适用性。

  一、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特点

  首先,劳动合同的依靠程度不高。非典型劳动关系由于不够正式,因此在劳动关系上几乎没有做合同书面签订,它不像正式的劳动关系一样必须要有劳动合同的书面签订,而是可以进行书面的劳动关系建立。也能够在口头协商下就建立劳动关系,它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劳动关系。其次,没有一个明确的从属关系。对于处于非典型劳动关系的人来说,由于本身就有着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即便是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对于它的从属关系也十分模糊。由于这一类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的需求本身不高,因此换岗时间也比较频繁,劳动关系并没有明确的绑定。再次,不只有一重劳动关系。由于这一类劳动者从属关系并不明确,因此他们会在多个用人单位进行工作,这种工作一般都不是全职工作,而有可能是处于不同情况下的不同时段的工作。也就是说,在时间或保证自身能够完成任务量的情况下,同一个人可以进行多种职位的兼职。最后,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地不唯一。由于他们的劳动关系不只是一重关系,而能够是多重关系,这种关系本身就使得这一类劳动者不会专注于一个岗位,而会在多个岗位当中轮流更替不同的岗位环境肯定不同,时间上也会发生变化,这个时间不仅仅是他们做工的时间段,也包括他们一天具体做了多少小时的工作,有的劳动者一天的工作时间甚至会超过八个小时。

  二、劳动法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的适用

  (一)勤工俭学学生的适用

  学生在勤工俭学方面适用范围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个方面是学生的劳动关系,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也没有明确规定学生是劳动者,故而学生在这个问题上就显得十分矛盾。[1]但根据近年来不少专家对学生勤工俭学的看法,学生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这就表明学生是被看做为劳动者的。尽管如此,也有专家认为学生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学习,而不应该是进行工作,在这个观念上看,学生又不属于劳动者。另一方面是学生的劳务关系。如上所说,部分专家认为学生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学习,因此在法律上并不认同为学生属于劳动者,甚至这些专家还认为学生的勤工俭学应该属于是一种民事雇佣,这另一种程度上又损害了学生自身学生角色的权益。而如果学生不属于劳动者,反倒属于民事雇佣关系,则当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出现纠纷时,就只能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申诉,不仅会花费大量费用和时间,最后真实反馈回来的也并不多,这与学生勤工俭学的目的大相径庭。因此,学生在进行勤工俭学时,需要抓住以下两点:其一,需要做好思想工作。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现今用人单位模糊不清,学生要对就职的工作性质做一定了解,要考虑工作的合法性以及诚信度,尽量从一些口碑比较好的企业当中选择。其二,要有法律意识。学生如若要勤工俭学,则需要对我国相关法律进行一定程度了解,特别是《劳动法》、《合同法》两部法律。

  (二)农民工的适用

  在我国城市逐渐走向现代化的今天,农民工大都成为了城市建设的牺牲品,在城市当中进行工作的农民工,有三个方面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第一,农民工的工资普遍偏低。[2]将过去几年农民工的平均工资与全国人均工资比较,可以发现农民工的平均工资在全国人均工资一半以下,而根据实际调查,约有四分之一的农民工工资在全国人均工资四分之一以下,这也就意味着他们的真实工资其实还不满足全国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农民工各方面社会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我国法律规定,所有公民都具有享有社会保障的福利待遇。然而有的企业便利用农民工不是城镇人口为由,将农民工大部分应有的社会福利待遇拒之门外,导致农民工病无所医、医无所保、保无所用。第三,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现象严重。根据以往几年的调查情况,各个地区都普遍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这种现象在中小企业当中尤其严重,就北京地区而言,农民工工资的拖欠现象都尚且难以得到缓解,其他地方就更不用说。可以说,对于农民工而言,法律上规定的许多保障等等,农民工只有一小部分能够享有。

  三、结束语

  非典型劳动关系在劳动法上有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现当代许多企业对于这些非典型劳动关系并不十分在乎。这就导致要维护非典型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仅要在法律上做出改变,在整个社会观念上也要做出改变,它已经从一个法律问题上升为一个社会问题。

  参考文献

  [1]黄笑鹤.学生勤工俭学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J].学理论,20xx.

  [2]段凯.基于劳动法视角下的农民工维权问题研究[J].海峡科技与产业,20xx.

劳动法4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广东省的内部仲裁规定,员工不辞而别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故对不辞而别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前提是要有员工造成损失的证据。

  实际操作当中,企业如果没有及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员工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极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单位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和风险。但现实操作过程中,有很多企业在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还是没有及时,建议是在员工不辞而别的第二天马上通过ems(具有法律效力最大)的形式寄送"催告函",然后再按照"催告函"里面约定的时间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没有及时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期间里,企业要承担非常巨大的风险。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暂行支付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若用人单位有条件支付剩余工资的,应及时足额支付,如员工的银行卡并未销毁。只有在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例如无工资卡、无法联系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在广东省如果克扣或者扣发工资需要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

  从风险控制角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前来领取工资,若劳动者未按通知前来领取,用人单位不承担工资拖延的责任。

  此外,还要加强领导与员工之间的沟通,掌握员工的心理动态,尽量减少员工自动离职的情况出现。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5

  【摘要】人类在发展历史的过程中,正是我们对人权的不断追求,所以才让人类从野蛮的时代走向了文明时代,从专权到民主,从人治人的社会走向了现在的法治社会。现今,各个国家都把保障人权作为法律的基础来保护,这些也是我们现今社会的共同目标。那么,以下要对劳动者在劳动各方面人权的保障来讲解分析以下。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人权;劳动保障

  人权从最基本的意义上来说,就是为了让人们实现自己尊严和价值,去发挥和享受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让人类从野蛮低级转化到文明的高级,从以前的人治人的社会发展到法治社会。在历史的进一步发展中,人权制度也在随着不断完善,现今尊重人权和保护自己合法的人权权益已经成为社会的根本目的。故此,劳动人民的权益保障是要经过劳动法律法规来实现实施的。我国第一部的劳动法是在1994年7越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它的出台积极体现出了保障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对于我国人权的保障来说,也起到了很大的进展。

  一、劳动法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的基础

  从广泛的程度来看,人权与人权保障牵连到诸多方面,比如,法律、道德等,那么我们从这里来谈一下人权与人权保障从法律的角度上相互的关系谈以下此问题。

  (一)人权就是我们人类本性的要求

  我们大家人人都会要求自主、自由,还会要求丰富物质与精神生活的舒畅,成为世界上最幸福的人,这些都是认得本性所来决定的。因为不是一个人生活在这个世界里,人和人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复杂的社会关系,这样人与人之间在交往的过程中,如果妨碍了自己的利益,就会产生矛盾和冲突,这时就要用法律规定权利和义务去加以改变,在人类社会一定的历史阶段,人权的保障、实现与发展,只有在法律的改变下,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不断的超理性与和谐。

  (二)人权的本质就是人们本该享有的利益

  只有靠法律来保障与维护我们大家追求的利益都和他们的利益又很的关系的(马克思)。由此可见,人们所说的人权就是要受道德支持的,在现今的生活中,人权的利益必须只有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所规范的法规才可以得到保障。什么样的群体一个人,会享受到什么样的人权,那么怎样去确定与保护人权呢?那就有法律、法规做出明确的规定的并且我们还要借助于国家的意志去实现。

  (三)法律是保障人权的工具

  通过以上的简单分析,法律通过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法规的方式去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们实现对利益的向往与追求得到认可。因此说,我们所追求的人权就是法定的群里和义务。人权是通过法律来保障的,就如马克思说过的,“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就是同一个道理。法律本着人类权利的需求而产生的,主要为人权的实现为使命。人权的保障是我们国家法律的重要事情。在现今的生活社会当中,我们的国家早就以核心宪法保障人权的体系为纲要。也可以这样认为,人权保障体系能很好地生存和发展是与法律人权离不开的,因为它是人民人权的保障书。故此,我们大家可以这样认为劳动法主要是以保障我们劳动人民人权的保障体系的子系统。

  二、劳动法对实现人权保障的条件和过程

  (一)劳动人民在劳动领域里的人权关系的实现过程

  一般的来说,理想的人权与法定人权的实现是处在一个动荡的过程中,那么就会受到社会法律、经济等限制的。人权分为:应然权利、法定权利与实然权利三种,这三种的人权的本身也是在相互不断地变化过程中。

  (二)劳动人民人权要靠法律执行的过程实现

  劳动人民权利的实现需要具备四个方面才可以的。

  (1)商品市场经济的情况发展,也就是发展生产力。

  (2)文化经济的发展。是指社会经济物质发展得越快就越丰富,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质量就会越高,同时劳动人民想要实现人权的性能就会越大。

  (3)社会法制等规章制度要点的重要性。法律是人权的主宰者,所以说我们要建立健全法律,让其保障人权的法律实施。

  (4)劳动人民人权意识的水平与发展。这也是对劳动人民来说最重要的一点。如果劳动人民不会使用自己的权利或是从不主动主张自己的权利,这种表现就是对权力的放弃,所以劳动人民要做到主动去争权利,并且提高对法律、对权力的认识,去实行民主,拿起合法的权利去维护自己的利益,为自己争取合法的权利而努力。

  三、结语

  总之,劳动法能够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能保障满足人们的实现,那么就标志着劳动法成功的实现了人权的保障,实现与人权的保障是互利的,两者的彻底实现是不现实的,虽然制定了法律去保护保障人权,但在现实的生活当中,要先实现人权也会遇到很多的困难与阻止,例如,公共利益上的等。但是从总的来说劳动法的实施对劳动人民的权利起到了很大的保证。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经济飞速的发展,我们的劳动法也在随之不断地改善着,也在不断地适应到新的人权当中,所以,我们大家一定要相信,法律的人权保障作用一定会越来越好,劳动法也会对劳动人民的权利保障越来越完美。

  参考文献:

  [1]谢增毅.劳动关系的内涵及雇员和雇主身份之认定[J].比较法研究,20xx(06).

  [2]丁建安.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辨析——兼评我国企业劳动规章法律制度[J].北方法学,20xx(03).

劳动法6

  一、单项选择题

  1.作为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并在下列各项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的是( )

  A.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 B.休息休假权

  C.劳动就业权 D.获得报酬权

  2.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 )

  A.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B.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C.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D.劳动法律事实

  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自用工之日起( )

  A.十天内 B.十五天内

  C.一个月内 D.一年内

  4.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 )

  A.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B.劳动合同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

  C.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D.劳动者以住所距离工作单位过远为由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劳动法规是1802 年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制定该法的国家是( )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法国

  6.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经济性裁员中下列人员可以被裁减的是( )

  A.管理层人员、技术骨干和劳动模范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员工

  C.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D.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

  7.在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意志因素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 )

  A.当事人意志 B.劳动者意志

  C.用人单位意志 D.国家意志

  8.下列关于试用期规定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 个月

  B.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C.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D.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9.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李某中秋节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报酬不低于工资的比例是( )

  A.100% B.150%

  C.200% D.300%

  10.关于综合计算工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综合计算工时需劳动部门批准 B.适用于一般劳动者

  C.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固定 D.节假日安排工作不属于加班

劳动法7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的概念

  1、狭义: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这样的法律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这种法律的名称各国有所不同,如《劳工法》、《劳动关系法》、《劳资关系法》、《劳动标准法》、《劳动基准法》等等。我国直到1994年7月5日才由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执行。这部法律为制定单行劳动法规和地方性劳动立法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并颁布了法典式的劳动法;

  2、广义: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学上的劳动法是指广义上的劳动法。

  不管是广义上的劳动法还是狭义上的劳动法,劳动法都是和劳动有关的法律。

  关于狭义上的劳动法

  1、它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

  2、它统一适用于全国(我国的港、澳、台地区除外);

  3、它的内容涉及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各个方面,是一部全面而系统的法律;

  4、它为制定单行劳动法规和地方性劳动立法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对广义劳动法的理解

  1、它调整的是两部分社会关系:①劳动关系外;②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2、它是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说,它不仅包括法典式的法律,还包括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各部门联合颁布的规章等等,因此称它为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是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的发展。

  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劳动法上的劳动,并不是指一切劳动,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有以下特征:

  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如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

  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

  3、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劳动法的渊源:也称为劳动法的形式,即劳动法律规范以什么样的立法形式体现出来。各国立法所表现的形式不同,有些国家以成文法为其表现形式,有些国家除成文法外还有判例法、习惯法为其表现形式。

  我国劳动法的渊源

  我国法律历来以成文法为其表现形式,依据立法权限的不同,我国劳动法有以下多种形式:

  1、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2、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等;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常以“条例”等形式出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4、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的名称一般有“办法”、“管理办法”“通知”、“意见”等,涉及劳动关系的部门规章如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5、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往往以技术性文件的形式公布,如评定劳动能力等级(工伤等级)的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xx《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6、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其他一些法律部门如经济法中的企业法、公司法、税法等也包含了与劳动相关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

  7、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劳动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地方行政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及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规章,它们是大量的,内容也极为广泛;

  9、国际法律文件:经中国批准的国际法律文件也是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①联合国的国际公约,如《反对一切形式的歧视妇女公约》;②国际劳工公约(本书第二章有详述);③国际间的双边协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

  10、国际惯例;

  11、法律解释:主要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对行政规章的行政解释,它们均是法律形式的组成部分。

劳动法8

  为了进一步推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我街道深入开展了劳动法的执法检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做到思想认识上到位。

  充分认识到开展此次劳动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街道积极开展了有关劳动法的宣传活动。利用黑板报、横幅、广播、宣传车等宣传工具对劳动法以及其他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知识进行了广泛宣传。共发放宣传资料多份、张贴标语多条、横幅余条。切实使劳动法得到了普及,为广大劳动者所知,从而促进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街道还专门召集街道工业办公室管辖范围内的家企业,召开《劳动法》执法检查动员大会,对劳动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作了进一步强调,要求各企业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切实维护好各自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工作职责上明确。

  为加强对劳动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街道成立了劳动法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亲自挂帅担任组长,街道人大工委主任××、街道办事处分管工业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办、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员。在工业办公室专门设立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并根据上级有关会议要求,召开专题会议,对该项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拟定了的工作计划,确定了工作重点和时间安排。同时要求各企业主要亲自带头抓,落实专门人员具体抓,切实把责任落到实处。

  三、突出工作重点,做到执法检查工作成效上明显。

  为把执法检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达到预期目的,取得良好成效。街道组织有关人员对所辖的家企业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的督促检查,做到情况明、问题实,对症下药,落实整改。在检查工作中重点把握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用工、劳动安全以及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在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发现小部分中小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识还不到位,安全隐患依然还存在。我们对其发出整改通知,坚决要求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做好补救。在工资支付方面,无发现严重的工资拖欠现象,有极少一部分企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未能按时足额发放,但并不是故意拖欠,大部分企业都能够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全街道全部家企业都达到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未发现超出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的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未发现有使用童工的现象。在劳动合同签定方面,在总共个职工中,有人签定了劳动合同,签定率大约为。对还没有签定工作合同的企业主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企业拿出具体措施,在近期尽快解决合同问题。在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方面,企业已全部完成,万元以上规模企业已完成大部,下阶段我们将主要盯住一些中小企业,把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做好,切实解决企业员工的后顾之忧。

xx街道办事处

  xx年xx月xx日

劳动法9

  说起今年刚开始执行的新劳动法,不由得五味在心头,回想新的交通法规,从撞了白撞到统统黑撞,有到了现在的多增加10%的赔偿,我不知道是什么人在制定中国的法律居然是这样的儿戏,执行之前听证过吗?又是以什么为对象在听证呢?

  而今,这个劳动法,人品优良的劳动者根本得不到多少好处,反而让他们失去了很多原本应该有的培训机会,那些居心不良的混混到很高兴,他们的利益不但被保护了,而且额外多了生财之路。

  可笑啊!之前的道路法规不但没有实现人性化的目的,反而导致了行人更加无视交通法规,我不知道这个劳动法又会走到一个什么样的境地?可悲啊!那些法律的制定者难道你们不知道中国的大多数人和你们一样无知且没有素质!

  最近在媒体上看到越来越多的因新劳动法将要实施而引起的矛盾,可是看多了之后,我却不知道,在这场矛盾中,谁才是胜利者。

  以前一直都很同情出来打工的劳动者,总认为那些老板不给工人买社保是不对的,不应该随便炒人,可是这次新的劳动法一出来,我却有点同情老板了:我接触过的有些人在一个地方做久了,确实有点依老卖老了,你想如果十年就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那些人还不骑到老板头上去了----反正你不能炒我了。我单位就有这样一位仁兄,在我们单位干了十几年,一临时工月薪1800元,单位买齐所有的社保,还免费提供住房,可是现在单位改制了,不允许请临时工了,他不干了,说什么要去告我们单位。而且现在才知道该仁兄早就在合同上做了手脚(因为他在我们单位时间长,领导都说他很老实,连合同都让他自己填写,结果老兄在上面写了一句话,骗过了领导,经咨询才知道那句话的意思是没经双方同意---告别是他的同意,单位不得终止合同)。

  当然我在这里说的只是个别,大多数劳动者们都是凭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的,我也要向他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学习新《劳动法》感想体会劳动者有保障

  局后勤中心:沈伟民

  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劳动法》的内容,按照学习计划,我们后勤中心于20__年4月17日在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劳动法》。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我们每个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新《劳动法》,这是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普通劳动者的特别关怀,我们应当倍感珍惜。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新《劳动法》,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二〇XX年X月XX日

劳动法10

  诊所的日子快接近了尾声,在劳动法诊所这一学期的点点滴滴,都让我记忆犹新,让我有很大的收获。劳动法的学习,让我对未来的法律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在课程最后的时间内,就对这一学期的工作情况和个人感想进行一个总结。

  一:对诊所的初步认识

  依稀记得今年六月份诊所面试时候的人山人海,在阶梯教室里面排成的长队延伸到外面,我也足足排了一个多小时,现在想想,这站的一个多小时也值了。在面试前我就赶紧查了很多关于诊所的资料,才网上和书上才知道了法律诊所的发展史。

  诊所法律教育开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美国。望文生义,诊所法律教育又称“临床法律教育”。系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其优点在于培养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1]通过这个初步的了解,也在面试中对我帮助很多,在诊所工作过程中,查了更多资料,慢慢对诊所在中国的发展用了更多的了解,在本文不再赘述。

  二:在诊所的学习和收获

  在诊所的第一堂课是理论课,并且前十周每周一次的诊所理论课,也使我对劳动法律知识有了更多的储备,也使对一些接待当事人的技巧有了初步的掌握,为值班做了更好的准备。

  1、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储备

  虽然在进诊所前已经选修过劳动法这门课程,并对民法,刑法,商法等方面的学习也有了很多认识。但真正到了实践中发现差距还是很多的,在课堂上的理论和法条往往不被当事人认可。现在翻翻上课时或者办案过程中记得笔记发现很多知识都是在这过程中掌握的。比如说劳动合同的订立问题。我在办案中遇到很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都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落实《劳动法》自查情况报告20xx工作报告。可以说劳动合同订立问题时劳动合同法之中的最重要的环节,劳动合同的完善订立,是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关键。比如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注意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些内容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则需要告知用人单位约定明确,否则在遇到劳动争议的时候则会出现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劳动者需要注意他所签订的合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在诊所值班接待的当事人中,就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没有注意关于报酬,保险等才会在自己权利受到损害时无法可依。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就应该教会当事人这方面的知识,这样他们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才能不受骗。再如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劳动者经常遇到的问题,这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劳动法第4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此外,用人单位如果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付的法律责任等。有了这些基础理论知识的储备,才能真正对当事人的问题负责。

  2、如何接待当事人

  有了上面的理论基础,接下来就是我们在实践中如何接待当事人,

  总结下来如下:

  (1)要端正态度,为当(20xx年 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情况报告)事人耐心解答,积极解决问题

  首先只有从观念上有为他人服务的理念,持有为当事人耐心解答,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才能避免避免态度生硬、言语冷漠、不近人情等问题从而更有效完成第一次接待当事人这项工作。作为劳动法诊所的工作者,我们始终要明确自己工作的性质和职责,我们是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而作为援助者而帮助他们的,所以我们需要耐心和爱心,才能完成好这项工作。

  (2)认真倾听,并对当事人叙述进行适当的引导

  倾听是接待当事人的第一步工作,也是对案件的了解及树立当事人信任的基础和核心。我们在登记完当事人信息之后,让当事人首先对其案件情况做一个简单的叙述,以让我们对案件有个整体的把握,而且应从中提取关键的案件事实。我们在倾听过程中可以逐渐提炼出一些有用的信息,比如:案件发生的时间、案件的性质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已经经过仲裁、诉讼、对方(用人单位)的态度和处理结果、是否有充分的证据等。其次,倾听是建立当事人对我们信任感的基础,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是我们开展工作的前提。

  (3)学会与当事人沟通,消除当事人激动情绪

  作为权利被侵害的劳动者,普遍都有对立抵抗情绪,而且由于中国国民法律素质参差不齐,当事人往往先入为主的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待遇,一定是用人单位的错,一定是法官偏袒用人单位才判决自己败诉的情绪。我遇到过好几个这样的当事人,从头到尾都认为自己没难道补偿是厂方和法官勾结,来北京上访遭到很多部门拒绝,一直在数落各个部门怎么勾结迫害自己。但是这些很多属于法律确实无法提供救济的时候,比如诉讼时效已过的案件、已经经过二审和重审的案件,我们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案件已很难再法律上寻求救济,而应采取其他途径来进行解决。也许这样的回答是对他们而言是种残忍,然而我们必须要明确告诉他们这条路已经行不通了。但是我们怎样更好的与当事人沟通是需要耐心和技巧。

  (4)接待当事人应当注意的语言技巧

  诊所工作者接待当事人,不仅仅是倾听当事人叙述,而往往要回答当事人的咨询。除了要注意态度、依照法律的规定回答咨询外,还要要学会几点言语技巧。比如:切忌使用情绪化语言,慎重使用结论性语言,针对不同法律素质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解释方法。当事人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所以在面对不同的当事人应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详略深浅各不相同。

  这些理论不仅是对诊所工作的基本要求,就是在我的生活中,一个好的对人态度,学会沟通,倾听等也是我一贯的原则,也有助于我工作的开展和个人品格的提高。

  三:诊所一学期的后的感悟

  经过一学期的诊所理论和实务学习,有了很多的感悟。

  1、我们的责任。

  对自己的当事人负责是每一个律师工作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

  当然这也是我们每一个诊所法律服务者的基本要求。现实的种种情况有时候也让我们心有余而力不足,比如当事人是外地的上访者,我们目前还不是专职的法律工作者,因此不可能跟随当事人到所在地进行工作,因此我们只能通过现场的答复,法律文书的分析等帮助当事人,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离真实的律师工作办案还有差距,但我们也不能放低对自己的要求,自己出具的法律文书要做到每一条都有出处,对当事人的来电来信等更要认真对待。对当事人负责应是我们每个当事人的责任,在诊所实习过程中感触很大。

  2、我们的社会

  在诊所的当事人中,一大半都是外地来京上访的人员。这些矛盾也是当今社会各个阶层分化而出现的突出问题。人治思想仍然残存在很多人心中。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大部分人遇到纠纷时往往不先诉诸于法律解决,而往往是先找熟人。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得农业居民在工作就业、社会保障福利待遇、教育平等等收到很大的不公正待遇。而这些不公正不是自然因素引起的,而是我们人为的制度设计,城市化,工业化以牺牲农业农村农民的利益为前提,而计划生育制度,财产所有权没有保障,城市拆迁则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部分公民的生存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所以在目前恶法林立,法律设计的不公正环境下,即使严格按照法院判决也会出现令一般人人为是收到了不公正待遇。而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司法收到行政权的干预仍是一个特色的问题所在。虽然宪法等法律已经确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决,但现实往往不尽如意。在制度设计上,法院的财权,人事权都受制于行政权即同级政府的控制。而我们习以为常的说的“公检法”,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部门仍被一般人看来比检察院和法院更有权。因此也就出现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牵涉到当地政府的,往往行政机关的一个招呼往往可以使当事人的权益遭到很大的变化。因此这些地方保护主义处理的案子使当事人只能外出寻求救济,而北京作为首都和各种最高机关所在地,就成为受害者寻求正义的最后目的地。

  3、我们的未来

  曾经听说过这样一句话:正因为未来的不确定,我们现在的努力才有意义。的确,对于每个个人,独立自主的意识使得每个人都不愿意接受被安排好的命运,我们更愿意用我们现在的努力去追求不确定的人生。但我们的社会不一样,千百年来的社会发展已成为了一个庞大的组织,囊括各行各业,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发展规律。我们目前从事的法学也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

  法学界也一直在努力促进中国的真正法治社会的构建,显然目前遇到了种种阻碍,但至少我们这些法学共同体的人员理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和信心,相信我们法治社会的未来,即便是举步维艰,即便可能失败的。这也是我在诊所值班过程中遇到的案件的感悟。不公平只能是暂时的,公平正义理念的光辉最终会得到彰显。

  诊所的学习和工作已接近尾声,我知道无论是在专业素质上,还是实践经验上,或者说是融入这个社会的进程上,我都在向前迈了一大步,在诊所的实践中锻炼自己,丰富自己的人生经历,明确了自己的奋斗目标。

  在报告的最后感谢这期诊所给我这个机会让我参与其中,感谢四位任课老师的传道授业,感谢47位同学组成的氛围融洽共同帮助的班级,感谢和我一起值班的第一组的其他四位同学,正是我们大家不断地进取态度和团队精神才能取得最后圆满的结束。

劳动法11

  劳动与每个人都分不开。每个都会走上平凡的岗位,以一个劳动者的身份在社会上工作和生活,用劳动换取我们生活的必备生活资料,满足我们生存的最根本需要。因此劳动和我们每个人都有紧密联系。作为一名将来普通的劳动者,《劳动法》将为我维护我的合法权利提供法律的帮助。

  现如今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心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今天我想谈谈关于劳动法的一些问题我们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劳动法》,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内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会在社会上有很多人会因此蒙受本该能够避免的损失,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保障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从《劳动法》的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劳动法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法1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据此可以看出,试用期时间没有最短的规定,只有最长的规定,试用期时间最长是六个月,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试用期走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就违法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另外三种情形,“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作出上述约定的,都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劳动法14

  劳动合同法普法课件

  本课件主要依据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4月30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xx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一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一、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具备合法用工资质的社会组织。

  1、用人单位的组织形式

  (1)、公司、企业是最主要的劳动用工的用人单位。

  (2)、分公司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3)、个体工商户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5)、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6)、自然人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二、劳动者

  年满18周岁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

  1、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2、退休工: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成立民事雇佣关系,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法律风险的规避

  用人单位如果规避劳动合同关系,有以下几种途径,供用人单位参考适用。

  一是由自然人之间签订劳务雇佣协议;

  二是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建立民事雇佣关系;

  三是通过劳务外包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四是劳务派遣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五建立其他非劳动关系。如代理合同关系,典型代表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销售人员。

  案例

  不满16周岁的赵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谎称自己18周岁。两个月后发现,赵某不满16周岁,公司以不满16周岁尚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为由,宣布与赵某的劳动合同无效,并不予支付工资?该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

  某公司将内部食堂承包给王某,与王某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王某全权负责管理经营,自负盈亏。 王某私自招聘五名食堂工作人员,后食堂经营亏损,王某下落不明。经查,在食堂经营管理期间,拖欠工人工资1万余元。未与招聘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工人要求公司承担赔偿事宜,公司是否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案例

  某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在劳动合同上盖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该合同是否生效?

  第二节 劳动合同条款

  一、必备条款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款。

  (一)必备条款的具体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未载明必备条款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约定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自由协商确定的条款内容。

  1、试用期;

  2、培训;

  3、保守秘密;

  4、补充保险

  5、福利待遇;

  6、其他事项。

  三、试用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

  (一)试用期的具体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不能约定试用期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试用期有法定次数限制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四)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工资)

  (五)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1、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2、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违约金

  1、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只有以下2种情形可以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

  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限

  1、一般时限: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最长时限: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演变长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哪些情形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法律风险的规避

  1、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一是支付双倍工资(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二是转为无规定期限劳动关系。(满一年以上)

  2、劳动合同文本要有法定必备条款;

  3、用人单位要监督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避免非由劳动者本人签字,形成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合法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的试用期也要支付双倍工资。

  5、只有在法定2种情况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6、劳动者提供虚假毕业证书、伪造虚假简历,用人单位可以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赔偿。

  7、用人单位应持有多份劳动合同原件,三份以上,防止原件丢失,造成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

  小李已经上班3年了,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小李工资与其他员工一样,保险也有。这是不是意味着小李已经和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案例

  小赵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公司为考察小赵的工作能力,提出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期满一个月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案例

  小武应聘某公司,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该公司经理告诉他试用期为一年。小武认为该公司规定的试用期过长。该公司规定的试用期是否合法?

  案例

  小武与某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的每月工资20xx元。小武已经履行了8个月的试用期,小武能获得多少赔偿?

  案例

  小马应聘到某公司,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为期半年的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合格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时,双方约定,在试用期间,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对方不得提出异议。两个月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案例

  20××年2月,刘某应聘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二个月。20xx年2月与刘某续签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同时,由于公司内部调动刘某的工作岗位,为了解刘某是否胜任新的工作岗位。又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法15

  一般而言,员工离职是企业里员工流动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员工流动对企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极其重要作用。但离职带来的人才流失对于企业的运营具有直接的负面影响。特别是高层、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的离职,如何降低员工离职风险,是每个HR需要面对的迫切问题。

  一、协议解聘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为稳妥、友好的方式。双方协商一致,避免了因一方不满而产生的纠纷,从源头上防止了风险的存在。

  二、企业单方面解聘

  协议解聘虽然是最为稳妥的方式,但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往往难以达成协议,尤其是在劳动者难以达到企业用工标准的情况下,企业会选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解聘。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应当如何避免法律风险呢?

  (一) 过失性辞退

  在劳动者有明显过错、对本企业在成损害或恶劣影响的情况下,企业为保护自身利益,会选择辞退劳动者。这种情况下企业无需承担补偿责任,也无提前通知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无过失性辞退

  有时,劳动者虽无明显过错,但其因为工伤以外的身体原因或是个人素质问题难以继续胜任本企业工作,企业在做出调岗、培训或协商努力后该现象仍然存在的;或者当初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情形已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劳动合同无法继续,企业与劳动者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企业也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并无明显过失,所以企业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且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月工资。对于其补偿责任笔者将于本节第五部分进行详细介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 经济性裁员

  目前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许多小企业,尤其是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在经济浪潮中颠簸不已、难以为继。为储存力量、逐渐恢复,企业管理者会选择在一定的时期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手段来减少支出。

  由于裁员不同于普通辞退,其面向的劳动者数目较多,因此企业在采取经济性裁员之前要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对于因重整造成的经济性裁员,企业需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并且,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在无过失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过程中,有一些特殊的人员不得进行解聘,笔者将在本节第四部分进行详细介绍。

  三、劳动者辞职

  工作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因此在企业可以辞退工作者的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辞职。我国法律虽整体上偏向于保护劳动者,单也考虑到劳动者的突然辞职可能会使企业措手不及,给企业的正常运作带来麻烦。因此,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提前通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企业有明显过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或人身造成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切记不可为追求一时便利而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否则不仅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企业甚至有可能因此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四、哪些情况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法律整体倾向于保护弱者的方面,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的弱势方,而孕妇、工伤者、老年人等无疑是弱者中的弱者。因此,对于这些弱势群体,法律对其做出了特别保护,即企业在对方无明显过失的情况下不得辞退对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既是指上文中所提到的无过失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的内容。企业违反该规定,要对劳动者进行两倍经济补偿。

  五、法律责任

  (一)经济性补偿

  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均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因此在这些法律规定中,作为强势方的企业往往要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性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③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违反有关离职解聘法律规定的责任

  上文提到,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企业仍需支付经济补偿。在企业一方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企业责任加重,若劳动者不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企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因此,企业在辞退劳动者时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得不偿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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