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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可要求的补偿

时间:2022-07-28 10:05:41 法律 我要投稿

离婚女方可要求的补偿

  离婚女方可要求的补偿,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会被不同的人、事和物影响,就比如在婚姻中会出现夫妻二人不想过的现象,就想要提出离婚。那么问题来了,离婚女方可要求的补偿是什么?

  离婚女方可要求的补偿1

  正常离婚女方可以合理的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要求经济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付出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必竟法律上没有离婚经济补偿概念,一种协议离婚,自行协商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和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一种起诉离婚,法院来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在人们长期形成的观念中,家庭义务首先是指给付扶养费用,而家务劳动如服侍患病家庭成员、照顾老人生活等则不受重视。正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从立法上忽视家务劳动可转化的社会经济价值,也导致家庭成员产生轻视或歧视家务劳动的思想,从而影响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我国关于离婚补偿的规定,赋予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权,实际上意味着对家庭义务中无形投入的认可。

  但是司法审判中,涉及到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认定时,仍应防止以经济支出数额之量化作为衡量标准,从而在客观上限制对家庭作出贡献但没有经济收入一方的补偿请求权的失误。

  完整意义上的家庭义务,应包括有形投入如经济支出部分,也包括无形投入如操持家务劳动和照料年老、患病和未成年人生活所支付的心血和精力。对这些无形投入的认可,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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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以离婚的经济补偿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具体的`还需要看两个人的实际情况协商决定,需要注意的是有过错方或是付出较少家庭义务的一方,同意进行给予对方补偿或是赔偿的情形下,也要根据他的经济条件来定,若是赔偿金额太高,超过对方支付能力,那么实际操作也是很困难的。

  离婚女方可要求的补偿2

  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哪些权益?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家庭生活中,和男性相比,部分女性往往在家务上承担更多,且在经济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离婚诉讼中,女方可以依法享有以下权益:

  一、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受到照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女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法官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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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获得家务补偿。如果在家庭生活中,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获得生活困难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如果女方离婚后没有住房的,可以要求男方给与生活困难帮助。

  四、获得损害赔偿。如果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五、财产不受侵害。部分家庭中,由于男方实际掌握财产,离婚时,女方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容易受到侵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男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男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女方可要求的补偿3

  一、如何才能算夫妻感情破裂

  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法律标准。什么情形属于夫妻感情破判准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参考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项内容中与现行《婚姻法》不冲突的情形,具体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换精神病的,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同居生活多年,但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的,却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经教育批评、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却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 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却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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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骂人、争吵属于夫妻感情破裂吗

  夫妻生活中因对事物的认识看法不同而发生争吵不足为怪,骂人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如严重损害另一方个人及亲属人格尊严的,有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需要看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与实际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了法律中判决离婚的情形。但在诉讼离婚中,调解是法律中规定的必经程序,因此夫妻最终也有可能是被调解离婚的。而在调解离婚的情况下,自然是不用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只要双方自愿离婚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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