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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律咨询知识

时间:2021-08-18 10:28:32 情感 我要投稿

关于离婚的法律咨询知识

  关于离婚的法律咨询知识。很多人对于法律的了解都过于薄弱,其实法律就是保护自己的最好的武器,特别是很多人想要离婚,更要了解离婚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保全自己利益,那么一起来看看这些离婚的法律知识吧。

  离婚的法律咨询知识1

  一、关于离婚的法律咨询服务

  离婚法律依据《婚姻法》的要求,如情感确已裂开,调处失效,应准许离异。夫妻“情感确已裂开”是裁定离异的法定条件。消除夫妻关系,后特指根据司法程序消除夫妻感情。离婚法律上要求有二种中途:备案离异,夫妻彼此协商一致,就能到结婚登记行政机关开展备案离异。

  协商一致的內容,应当反映在离婚协议书上,包括以下几点:离异意思表示、孩子抚养权所属、赡养费给付、离婚财产分割等。诉讼离婚,夫妻彼此不可以协商一致,只有去法院诉讼离婚,由法院裁定是不是准许离异,另外会裁定孩子抚养权所属、赡养费给付、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所属等难题。(情感问题资询能加老师手机/信:)

  离异有三种状况,第一种是协议离婚,第二种是诉讼离婚,第三种是婚姻生活自身存在的问题,例如是无效婚姻或是是可撤消的婚姻生活,重婚、或是夫妻彼此有亲属关系、身患不理应完婚的病症的人完婚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你在四种状况下是归属于失效的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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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是因遭受威逼而完婚的那麼是可撤消的婚姻生活。此外法律法规还要求不得了离异的几类状况,例如女性在怀孕期、孕妇分娩后一年内、或是停止妊辰后。

  二、离婚法律知识

  离异有协议书和起诉二种方法,都有其特性,被告方能够依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采用。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势是省时省力、经济发展。一般来说,假如原材料齐备,半小时上下就能办好协议书离婚手续。可是,协议离婚的规定比较严苛,协议离婚务必夫妻彼此对离异的含意、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难题达成一致。

  2、诉讼离婚

  夫妻彼此单方面明确提出离异,另一方不允许离异或是尽管彼此都允许离异,但在共同财产的切分和对儿女的养育、文化教育、医疗费用等的难题上未达成共识,诉讼离婚被告方应向人民检察院提交诉讼离婚状。诉讼离婚相对性是较为耗时费力的,但假如彼此不可以达到离婚协议书,这也就是说必经之路的一步了。

  离婚的法律咨询知识2

  离婚法有什么规定?请看下面

  一、协议离婚制度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中未使用协议离婚一词,便却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备如下特点:1、程序简易、便捷。2、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3、避免了讼累,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

  二、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1、主体要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离婚合意要件。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其他要件。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

  三、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1、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四、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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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四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离婚代理词有哪些内容?

  离婚代理词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首先要写清楚原告和被告的具体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之后是事实与理由部分,写清楚感情不和的原因与经过等。之后要写清楚诉讼请求,即因感情不和而请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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