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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用不用赔偿女方

时间:2022-06-02 10:28:14 法律 我要投稿

未婚生子用不用赔偿女方

  未婚生子用不用赔偿女方,与生活有关的事儿真的是太多了,现在这个社会可以说人心都是非常浮躁的,所以在同居期间生孩子,也会出现很多问题,以下分享未婚生子用不用赔偿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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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婚生子女方是否需负法律责任

  未婚生子,女方是有抚养的义务的,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二、未婚生子抚养问题如何解决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的子女其生父母都负有抚养的义务,如果一方不抚养可以到当地的调解部门帮助解决,如果不行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其抚养或是给付抚养费。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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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女方应该承担孩子的教育和抚养义务,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打官司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其它条文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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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女未婚生子男方抚养女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1、男女未婚生子男方抚养女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所以,尽管是“私生子”,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有义务给予孩子抚养费,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利向对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2、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一般由双方协商为好,协商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3、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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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婚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标准

  要根据当地的人均收入来看,还要看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才能定。非婚生育不会罚款,但是会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4、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5、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6、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7、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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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没离婚在外面生了小孩怎么办?

  没离婚在外面生了小孩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给孩子上户口。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属于一种违法的行为,有可能会构成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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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对于重婚的犯罪事实认定,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掌握的证据来进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婚的认定是非常普遍的,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再次办理结婚证的,就构成了重婚行为,或者以夫妻名义生活的,都是直接构成了重婚的行为的。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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