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朵朵女性网>法律> 离婚案件妇女权益的保护

离婚案件妇女权益的保护

时间:2022-05-25 11:18:45 法律 我要投稿

离婚案件妇女权益的保护

  离婚案件妇女权益的保护,在生活当中,以前的年代可以说是对待女性是非常不公平的,存在很严重多的重男轻女现象,现在时代变了,讲究男女平等,谁说女子不如男,下面小编整理了离婚案件妇女权益的保护。

  离婚案件妇女权益的保护1

  一、离婚怎么保护女性合法权益

  (一)搜集夫妻共同财产凭证

  保存家中存折卡号、工资卡号、股票、基金账号,将这些单据复印留底。对房产证、购车协议这种大额不动产,尽量保存原件,如果不能,也要妥善地保管复印件。

  (二)咨询律师

  请一个婚姻方面的专业律师,如实陈述家庭财产状况,采纳专业的指导意见。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和平地签一份协议书,分割一下共同财产,去婚姻登记机关办个简单的手续,省下一笔请律师的费用,自然是最好的。

  但事实上,很少有离婚能如此简单,仅财产分割的问题就很难达成一致。即使两人态度都很诚恳,也很难决定怎样才会对双方都公平。而律师则可以帮您们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举例说,如果你家的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应该采取哪些手段,保护自己的房产,对这类大多数人模棱两可的问题,律师的咨询会非常有帮助。

  (三)防止对方隐匿共同财产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许多女性基于过去婚姻里对丈夫的信任,觉得他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对此掉以轻心,在离婚中财产受到损失。因此,要非常谨慎小心观察,对方是否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常见情况有:

  1、他在转移股权!丈夫是公司的股东,他正在把股权转让给其他的股东。在离婚诉讼中,要保护自己这部分共同财产,就要进行另一场诉讼——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

  2、他在隐匿和转移财产!你们有共同的家庭存款和账号,他开始暗暗地转移存款。最近你的丈夫忽然开始做投资,他有可能动用家里的共同存款。

  你有权力询问投资钱款的来源。如果他没有协商,用共同存款做投资,这就是故意隐匿和转移财产。如果他承认在用共同财产投资,你将享有一半的投资权益。

image.png

  (四)委托调查公司

  你的婚姻有必要提起诉讼,又担心对方进行财产转移,可以委托侦探事务所或者调查公司。目前,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和商务调查公司已经是国家工商机关批准、合法执业经营的机构,通过他们,可以调查有关的财产信息和线索。

  (五)冻结财产

  你发现对方已经在开始转移财产,要采取主动,请你的律师在提起诉讼之前,对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财产保权,冻结房产、汽车、存款帐户、股票帐户。当所有财产冻结以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这部分财产会依法分割。对于财产分割和后期的执行而言,这都是一个比较好的方法。

  二、起诉离婚对女方的保护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以离婚诉讼中对男方离婚诉权在一定的时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利益。即《民法典》(修正案)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需要注意的是:

  (一)这一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二)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

  (三)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应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离婚案件妇女权益的保护2

  一,这一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二,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

  三,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应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人民法院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从以下方面考虑:

  1、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image.png

  【母亲争取抚养权从哪里着手】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对应以上条件,女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方面准备证据: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离婚案件妇女权益的保护3

  离婚妇女权益受侵犯的成因

  (一)历史原因

  中国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期,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等封建残余还有滋生的土壤,并且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妻子被打是“家庭内部问题”,离婚不光彩,到头来,家庭矛盾越演越烈,轻者离婚,重者发生伤害乃至杀人事件,给家庭、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二)社会原因

  受文化传媒的影响以及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条件好了,生活改善了,开始寻求一些刺激的、新鲜的东西,于是,个别人染上了“吃、喝、嫖、赌、 毒”等恶习,有了这些恶习,势必要给家庭带来一定的影响,出现婚姻家庭矛盾。据最近一项调查,发生在外出务工或者经商人员家庭的约占80%。

image.png

  (三)经济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会越来越追求更加富裕的生活,于是一些人为此选择到外地打工或发展,从此开始了“孔雀东南飞”的生活,女的在家操持家务,照顾老人,男的外出打工、挣钱。结果,个别人钱挣到了,心也被外边的花花世界给吸引去了,忘记了糟糠之妻。

  (四)法制建设方面的原因

  我国法制建设正在迅猛发展,但是,还有相对不完善的地方。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受道德约束的地方多,而受法律约束的少。如果对家庭不尽义务,将如何用法律来制裁?如果作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

  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法律如何制裁?如果有了婚外情,法律又如何制裁?以上情况主要通过道德来约束,然而,如果一个人视道德于不顾,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谁又来约束他呢?

【离婚案件妇女权益的保护】相关文章:

离婚妇女保护权益法05-24

离婚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05-24

婚姻法离婚时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05-24

法院保护妇女儿童权益05-24

民法典保护妇女权益05-24

民法典妇女权益保护05-24

如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保障05-24

离婚对家庭妇女的保护05-24

民法典中关于妇女权益的保护05-24

离婚时法律对妇女的特殊保护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