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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过了

时间:2022-04-06 10:02:16 法律 我要投稿

劳动仲裁时效过了

  劳动仲裁时效过了,我们都知道解决纠纷的最有利方式就是申请制裁,但是当事人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耽误仲裁时效的情况,那么劳动仲裁时效过了怎么办?

  劳动仲裁时效过了六年1

  一、法院对劳动仲裁时效已过怎样认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超过一年申请劳动仲裁的,就超过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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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何区别

  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2、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在管辖方式方面,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

  4、在裁决效力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仲裁时效过了六年2

  劳动仲裁时效过了规定期限,能否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正2001)14号)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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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最终确定申请仲裁时效的权力。《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这一规定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冲突,根据后法优于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后应当以其为准,不再援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关于这个问题规定。

  也就是说,在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致使当事人不能依照时效规定申请仲裁的,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时效期间从时效中断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后,在合并计算的时效期间内,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而继续计算后超过时效期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

  实务中处理此类问题需注意:

  (1)应当确定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了时效期间,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形,是否属于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的争议。

  (2)如果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确已超过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书。

  (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的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此应当受理。

  对于确已超过仲裁时效,又无时效中断或者中止事由的,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劳动仲裁时效过了六年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超过仲裁时效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又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如何处理呢?

  我们知道,目前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那么劳动争议在超过仲裁时效一年后,又不服仲裁诉至法院,是否需要再考虑诉讼时效呢?

  就仲裁时效性质来说,笔者认为其与诉讼时效性质无异。其在程序上、效果上均是相同的。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中,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法定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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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从程序上的两者衔接来说,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可以说就是它的诉讼时效。如果超过此期间,经仲裁处理而不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再提起诉讼的,理当引起超过诉讼时效的同样后果—胜诉权的丧失。此时,法院依法应予受理,但在被告方抗辩诉讼时效经审查确已超过仲裁时效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等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还有人认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起诉至法院时,应适用民事诉讼的两年时效制度。笔者认为,按此逻辑,超过仲裁时效导致仲裁胜诉权的丧失时,其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只要两年的诉讼时效未届满,当事人不会产生超过时效的不利后果。明显,仲裁时效的规定这样岂不多余?直接规定诉讼时效就可以了。

  再者,我国《劳动法》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其建立是为有效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在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为保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在此,我们要提醒的是:作为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需要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一年内,及时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避免产生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产生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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