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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条款

时间:2022-09-14 09:10:07 法律 我要投稿

民法典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条款

  民法典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条款,很多情况下都是需要保证金的,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为了防止后期对方不履行约定,因此在一些情况下还需要当事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下面是民法典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条款。

  民法典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条款1

  履约保证金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金钱保证,约定履约保证金有利于实现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

  合同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58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第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第118条,《招标投标法》第46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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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定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民法典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条款2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

  1、《民法典》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即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未按期竣工时罚没,但实际损失少,保证金数额大,承包人认为全部罚没过高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并参照《民法典》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处理。

  2、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该文件同样也没有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测算依据和缴纳办法。同时,该办法第85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明显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冲突。

  当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具备定金性质时,发生纠纷则应适用《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否则,应适用该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定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法没有明确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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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分类

  1.(商业合同)合同履约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它不是法定的债的担保方式,其性质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据。

  2.(期货领域)为确保履行合约而由期货合约买卖双方或期权卖方存放于交易账户内的押金。商品期货保证金不是一种股票的支付,也不是为交易该商品而预付的定金,而是一种良好信誉押金。

  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提供合约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额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5%,当然,经纪商或委托经纪商还会自选制定额外保证金。

  这种额外保证金数额不会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水平。另外,保证金水平还受市场交易风险大小所影响,在波动较大的市场中通常要付较多的保证金。同时,对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的保证金要也有所不同,一般前者所收保证金相对低些。

  保证金又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按规定在交易前交纳的保证金。因价格变化,交易者所受的账面损失从保证金中扣除,从而引起保证金下降,当降至保证金下限时(交易所一般都规定有保证金下限)。

  经纪有就要求该交易者再交一部分保证金,以便使账户达到初始保证金的水平,这个追加的部分,就叫做追加保证金。

  三、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

  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其实采购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

  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条款3

  履约保证金是什么?

  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的一种形式,《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特别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为控制风险,发包人通常要求中标的承包人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未强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履约保证金,而是将是否采用履约保证金的权利授予招标人,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如果中标人不提交,招标人可以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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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即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未按期竣工时罚没,但实际损失少,保证金数额大,承包人认为全部罚没过高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并参照《民法典》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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