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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池摔伤的责任认定

时间:2022-08-16 10:07:33 法律 我要投稿

浴池摔伤的责任认定

  浴池摔伤的责任认定,在浴池摔伤的时候,一般都是会和浴池的负责任索要赔偿的,洗浴摔伤责任因经营活动自然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下面看看浴池摔伤的责任认定及相关资料。

  浴池摔伤的责任认定1

  法律分析:浴室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应做好防滑等安全保护措施。顾客在浴室消费过程中摔倒,如浴室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尽到了完善的保护义务,浴室应对顾客因摔伤所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商店,对于顾客必须承担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如果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浴室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应做好防滑安全保护措施。顾客在浴室消费过程中摔倒,如浴室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尽到了完善的保护义务,浴室应对顾客因摔伤所产生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顾客作为成年人,其在洗浴场所消费更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本人也应自负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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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浴池摔伤的责任认定2

  一、顾客洗浴摔伤责任怎么划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商店,对于顾客必须承担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如果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对每一个顾客做出了告知,这也就是法律里面的告知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民法典》有关条款,商场应当赔偿摔伤顾客的医药费。因为商场未进行地面保洁工作,没有采取防滑措施而导致顾客发生意外事故,这就是商场的过错,所以要承担部分责任,赔偿顾客损失。如果在商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尽到照顾、保护顾客义务的情况下,发生摔倒跌伤事故,商场就没有过错,可以不赔偿。

  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4、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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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摔伤消费场所该怎么做

  顾客在商场购物,商场应该提供安全的服务,如“小心地滑”“易碎勿碰”等,避免消费者误会。商家应对顾客受伤负责。关键在于商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到,需要承担与之未尽到义务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不需要赔偿。

  根据法律对顾客滑到摔伤责任划分的规定来看,当顾客摔伤后应该及时观察该消费场所的安全保障和安全提示是否到位,也可以向该场所索要一份监控记录。顾客在享受消费的快乐时也不要忽视周围的安全隐患

  浴池摔伤的责任认定3

  洗浴者摔伤该由谁承担责任?

  【案情】夏某是个体工商户,将自己的浴池发包给江某经营。2016年4月2日,高某购票进入浴池洗浴,不慎滑跌摔伤,当即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出院后经鉴定高某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高某以自己在浴池摔伤构成残疾为由,将浴池所有人夏某和经营人江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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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解】本案中高某购票进入江某经营的浴池洗浴,其与江某形成了洗浴服务合同关系,江某负有保障高某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高某在洗浴过程中不慎滑跌摔伤,造成残疾,遭受身心痛苦和经济损失。

  这与江某在经营中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因果关系,江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浴池的所有者夏某对于浴池享有经营利益,同样对于来浴池洗浴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其也对高某负有赔偿责任。高某作为成年人。

  在洗浴过程中没有对自身安全加以足够注意,与其摔伤致残也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江某、夏某和高某三者的无意思联络行为共同造成了高某的损害后果,三人的行为系偶然的间接结合,都与高某所遭受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总则》第177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的规定,各方应该按照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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