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朵朵女性网>法律> 工程索赔的依据是

工程索赔的依据是

时间:2022-07-26 10:35:33 法律 我要投稿

工程索赔的依据是

  工程索赔的依据是,在我们的生活中,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占时,我们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要知道,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以下了解工程索赔的依据是什么。

  工程索赔的依据是1

  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另一方末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以及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而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遭受损失,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有可能提出索赔要求,但建设单位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方式实现对施工单位的索赔。而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索赔则困难一些。

  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要求发包人(建设单位)给与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而将建设单位对于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施工单位要求赔偿,成为反索赔。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前者。

  索赔的法律依据:

image.png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材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索赔的法律特征:

  (1)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是单方法律行为。

  (2)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

  (3)索赔是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的单方主张,必须依赖于证据。

  工程索赔的依据是2

  索赔成立的.四个条件

  1、索赔是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未能保证承诺的合同条件实现而遭受损失后,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

  2、承包人提出索赔的起因,通常是发包人违约、合同错误、合同变更、工程环境变化、不可抗力因素等。

  3、索赔的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文件、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证据等3个方面。

  4、索赔成立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索赔事件导致了实际损失;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该损失不是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及时提出了索赔。

  1、合同文件的内容出错或互相矛盾;

  2、监理工程师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曾发出承包商要求的图纸和指示;

  3、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

  4、不利的自然条件;

  5、在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

  6、额外的样本与试验;

  7、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命令暂停施工;

  8、业主未能按时提供现场;

  9、业主违约;

  10、业主风险;

image.png

  11、不可抗力。

  第一,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经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者总工期延误。

  第二,造成费用增加或者工期延误的原因,按照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者风险责任。

  第三,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

  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很多施工企业管理粗放,算大帐、不会进行成本控制,更没有意识到工期的重要性,导致在工程完工后难以要回工程款,甚至被巨额索赔。对施工企业来说,关注工期就是关注工程利润。现就建设工程领域工期问题进行汇总,希望对施工企业有所帮助。

  这些情况可以进行工期索赔!

  甲方市场导致几乎所有施工合同,都约定了承包人较重的工期违约责任。当发包人故意放缓工程进度时,若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工期顺延,那么不仅成本增加,而且还有可能被反索赔。

  1、承包人要时刻关注工期,对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期索赔和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

  (3)发包人未及时办理许可、批准行政审批手续;

  (4)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5)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

  (6)发包人增加工作量;

  (7)发包人设计变更未提前通知,影响关键线路施工;

  (8)发包人供应材料不及时或供应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关键线路施工;

  (9)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工程未能及时进场,或其未按照总包方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造成项目整体工期延后;

  (10)发包人未能按合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影响工程施工,且经承包人书面提醒后仍无改观,造成后续工程无法顺利进展;

  (11)发包人未及时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导致整体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或导致整体工程无法办理验收;

  (12)发包人原因无法办理竣工手续;

  (13)因发包人原因无法办理备案手续;

  (14)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无法施工;

  (15)合同约定执行政策、法规、规章和政府命令,因前述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在因为上述原因发生工期延误时,施工企业应注意保留证据,以合同为依据,合法、合理的进行工期索赔,要求工期顺延。

  2、工期延长申请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发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如果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发出索赔通知书,则丧失索赔权利。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无法给出准确的工期延长时间的,可以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预申请”,说明工期延长的事由,待具体延长期间确定后向发包人再次申报。

  承包商的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是:

  1、与合同相比较,已经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image.png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按合同规定,不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限内提出了书面索赔的意向通知。《合同法》关于违约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合同法》关于违约赔偿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工程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 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工程索赔的依据是3

  工程索赔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工程索赔是一种双向的风险管理机制,即承包商可以向业主单位申请索赔,业主单位也可以向承包商进行反索赔。工程索赔主要包括“经济补偿”与“工期顺延”。从合同风险管理来看,工程索赔,实际是对工程承包合同缺陷的一种补充完善,是业主单位与项目承包商承担相应风险责任比例的再次分配,是合同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工程索赔成立条件:1.需要有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2.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①对照合同,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或发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本方的行为责任或风险;③承包方或发包方均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的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image.png

  律师补充: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工程索赔的依据是】相关文章:

工程索赔的依据07-25

索赔的主要依据是什么07-25

工程索赔的条件07-25

工程如何索赔07-25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如何进行07-25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07-25

工程索赔的必要条件07-25

建设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07-25

工程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07-25

工程索赔成立的四个条件是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