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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常见的疑难问题

时间:2021-01-04 10:56:25 职场 我要投稿

劳动争议中常见的疑难问题

  劳动争议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在职场上有很多关于劳动的争议,比如大学生的实习问题,年休假的问题,加班工资的问题,工伤问题,签劳动合同的问题。下面来看看劳动争议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吧。

  劳动争议中常见的疑难问题

  01、我单位新招了一批在校大学生实习,他们与我单位是不是一定是劳务关系。

  答:不一定,司法实践中主要看:

  A、 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

  B、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不认定劳动关系。

  C、未取得毕业证取得结业证的认定劳动关系。

  D、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且用人单位知晓该大学生即将毕业的情况,大学生以毕业后即将就业为目的,向用人单位提供持续不间断的劳动,用人单位亦对该大学生实施劳动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构成劳动关系。(简述: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

  02、单位给我缴纳保险的按最低基数远低于我的工资标准。我受到工伤后,拿到的补偿也少了。能找单位补差吗?

  答:可以,根据工伤保险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第二个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一般不予受理,但是如果谈判的价钱低于法定标准2/3或70%的可视为显失公平,可以反悔。

  03、我是一名退休人员工作时间受伤,是工伤吗?

  答:要具体区分是否是农户和是否本单位退休一般分两步走。

  A、看是否是农村户口,如果是农户。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该条广东不适用)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B、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04、我们单位每年春节会给员工多放几天假,可以算年假吗?

  答:可以,但是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多放的几天假是年假并清楚告知员工。否则如果员工认为不是年假,而是你单位因为单位原因统一安排的有薪假期。那么有不被认定年假的风险。

  05、加班工资基数、年假基数、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基数一致吗?

  答:根据2017年北京高院、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可知:

  A、加班基数: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加班基数,在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双方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原约定工资标准的,可以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计算基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B、年假基数:按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这个200%就是申请仲裁时的标准,另年假受两年时效限制。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效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C、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基数:计算“二倍工资”的工资标准时,因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按月支付的工资组成项目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特征,金额相对固定,属于劳动者正常劳动的应得工资,应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不固定发放的提成工资、奖金等一般不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这里注意,一般不作为,不是一定不作为,比如零售业的导购,他们的提成,属于常态取得的收入,所以会计算进去。但是因为有些时候又分淡旺季,那么在旺季会出现提成极高的.情况,那么可以要求法院酌情按照社平工资调整。

  D、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一般计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不包含离职当月的。

  06、我单位有一个员工入职4个月了,人事疏忽忘记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了。现在找他签就是不签。我单位能和他解除劳动关系吗?如何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可以,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另需要走三封EMS程序,用以证明单位履行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内容需要明确工资、福利、岗位,地点,工作条件等与现在持平或高于现有员工水平,造成员工恶意不签合同的事实。否则有可能成为违法解除。

  07、高温津贴属于工资吗?如果拖欠高温津贴,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要一年一个月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

  答:属于工资。因此有可能属于拖欠工资。但是金额太小。各地操作不统一。有支持有不支持的。另外拖欠工资,一般是指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个周期一般为一个月,比如10月份的工资,最晚应在11月30日支付,而12月支付就属于拖欠工资了。

  08、医疗期满还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吗?

  答:481号文已经废止。但是其他文也有相关规定。个人建议走三封EMS程序,尽到告知义务。原则上除了1至4级特别严重的。其他不需要。另外医疗期满,如果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还有一个过程就是安排一个新岗位的工作,如果还不能从事,再解除。这样是N,否则因为少一个程序会成为2N。

  09、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如果员工离职前病事假特别多导致工资降低如何计算?

  答:这个问题涉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法律规定的是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那么如果是单位原因比如因为单位原因安排员工2019年3月待岗,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这个月应该按劳动者正常出勤应得工资计算。而如果是个人原因,比如2019年3月,员工个人原因请病假事假20天。那么这个时候是员工造成的那么这个月按实发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

  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法院审判程序。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认识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

  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是劳动者很关心的问题,从中断时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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